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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四川雅安商会章程

重庆市四川雅安商会章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并参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重庆市四川雅安商会,英文译名: Chongqing City, Sichuan Ya'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A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重庆市的雅安籍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在渝雅安籍工商界人士,爱国爱乡,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加强区域经济联系和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培育和发展市场,在政府、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自律作用,推进企业和企业人士的健康成长,促进重庆、雅安两地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重庆市工商联、四川省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附41号46-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

(三)整合本会内部的优势资源,为会员搭建一个合作、沟通和互助的平台,帮助在渝雅商解决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类困难,提升在渝雅商发掘好项目、经营好项目的能力,协助扩大雅商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引导更多的雅商企业向良性和高效的方向发展,真正成为雅商在重庆的一个“家”;

(四)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紧密联系,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投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传递信息。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雅商企业到重庆拓展业务、学习先进经营和理念,推动两地经济的互动和发展

(七)完成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持有重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且业主为四川雅安籍人士或企业法人;

(四)属于本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五)自愿为本会服务、能自觉遵守本会相关的管理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参加本会前没有参加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会员资格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享有获得与本会合作机会的优先权;

(五)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具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选择权。

(七)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

    (三)按本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含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主动申请退会或者视为自动退会情形,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材料,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确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投票方式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投票方式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本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依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本会全年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工作报告议案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订议案;

(七)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八)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二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副主席若干名。监事会成员均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监事会任免;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若有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督和检查本会财务运行情况;

(五)在涉及本会重大事项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会同本会指导单位召集特别理事会议事;

(六)对本会的资产、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通报情况。监事会主席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均在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监事会提出建议报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及其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秘书长(聘任)1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不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再由理事会进行确认,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代表本会签署对内外重要法律文件;

(三)督促并检查秘书处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或者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对内设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

(五)应该由会长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指导单位考察后,报理事会确认,由会长办公会聘任。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在会长或者在分管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编制并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事会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与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工作关系,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作汇报;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出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意见,经会长或分管常务副会长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四)承办会长及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务;

(五)负责承担发展本会会员,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等事宜;

(六)主动联系会员,并对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七)负责本会会员之间的行业分类分组;协助并分类指导开展相关活动。

(八)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节 罢免

第四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一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四十二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外出活动与本会无关,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的,视其情况轻重予以追究相应责任并由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五章  办事机构第一节  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任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事务工作,会长办公会根据商会业务发展情况核定秘书处人员编制。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多个工作部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八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组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十一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 本会的会费采取每年缴纳的方式进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在支付日常开支经费外,如有结余资金,可以用以购买本会永久性的办公场所等,用于改善本会发展的条件。

第五十五  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监事会有权对财务内控情况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应无条件配合。

第五十六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监事会指定专人监交。

第五十七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 本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本会理事会委托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十九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依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宜。

    

第八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六十一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商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六十七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的最低数额;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十章   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重庆市四川雅安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九 本章程修订并经2017年1月8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